事项名称: | 房产权属转移登记及涉税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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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概述及申请条件: | 为保证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对需办理有关房屋权属登记、变更登记手续的,其转移房屋权属过程中转移方、承受方按照税法规定已完税(含已核准减免、核查不征税)后,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房产/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涉税证明》。 |
法律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房地产权属转移涉税证明的通知》(闽地税发〔2011〕39号) |
申请材料: | 无 注:如无特别说明,所需材料均为1份 |
纳税人办理时限与要求: | 无 |
税务机关办理流程与时限: |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注:流程图中数字为税务机关办理天数,如无数字则代表即办 |
收费标准与依据: | 不收费 |
承办部门: | 各级主管地税机关 |
办公时间: |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8:00-12:00 下午 3:00-6:00 冬季: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
受理地址: | 各级主管地税部门办税大厅;查询地址:http://www.fj-l-tax.gov.cn/ca/2014011514000006 |
联系电话: | 各级主管地税部门办税大厅;查询地址:http://www.fj-l-tax.gov.cn/ar/2014011514000029 |
监督电话: | 0591-88012307 |
受理方式: | 窗口受理 |
事项名称: | 房产权属转移登记及涉税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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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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