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类别: | 公共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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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
职权概述: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5〕128号) |
法律依据: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第二条 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第三条 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5〕128号)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补办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补办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决定的; 8.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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